使用条款
使用条款
第1条 目的
本条款的目的是,在使用Parnas Hotel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公司”)运营的首尔洲际格兰酒店和的independent website即seoul.intercontinental.com(以下简称“网站”)提供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时,规定所提供的服务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事项。
第2条 定义
- 1. “网站”是指Parnas Hotel株式会社为了向用户提供产品或服务(以下简称“产品等”),为了可以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产品等的交易而设定的虚拟营业场所,同时也指运营网上商店的企业。
- 2. “用户”是指访问“网站”而根据本条款接受公司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 3. “会员”作为“洲际酒店网站会员”,是指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并注册会员的人,可以持续获得“服务”信息、持续使用“网站”提供的服务。
- 4. “非会员”是指未注册会员的情况下使用“网站”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3条 条款等的明示和说明及修订
- 1. 为了便于用户知晓,“网站”在“网站”的初始服务页面(整版)公布本条款的内容、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场所地址(包括可以处理消费者不满的地方的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营业执照编号、邮售业申报号码等。但是,公司有可能让用户通过连接页面查看条款内容。
- 2. 在用户同意条款前,为了让用户可以理解条款规定内容中的取消预购、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网站”必须另行提供连接页面或弹出页面等以确保用户确认。
- 3. “网站”可以在不违背《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相关法律》、《电子文件和电子商务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访问销售等相关法律》、《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 4. “网站”修订条款时,自适用日期7天前起至适用日期前一天为止,明示适用日期和修订原因,与现行条款一同公布于网上商店的初始页面。但是,变更条款内容时,至少需留下30天以上的宽限期并公告。这种情况下,“网站”明确地对比修订前、后的内容并进行标示,以便用户理解。
- 5. “网站”修订条款时,该修订条款仅适用于适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合同,适用日期以前签订的合同依然适用修订前的条款内容。但是,已经签订合同的用户在第3款规定的修订条款的公告期限内向“网站”发送希望适用修订条款内容的意思并获得“网站”同意时,适用修订条款内容。
- 6. 本条款未规定的内容及针对本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的限制等相关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交易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方针和相关法律》或商业惯例。
第4条 服务的提供与变更
-
1. “网站”执行以下业务。
- ① 提供针对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购买合同的签订
- ② 签订购买合同后配送产品或服务
- ③ 洲际酒店网站会员资格及优惠券现状
- ④ “网站”规定的其他业务
- 2. 网站”在产品或服务售罄或技术性规格变更等时,可以依据今后签订的合同而变更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这种情况下,明示变更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立即在公布现有产品或服务内容的位置公布。
- 3. “网站”因产品等的售罄或技术性规格的变更等事由导致需要变更与用户签订合同约定提供的服务内容时,立即向可以通知用户的地址通知该事由。
- 4. 前款情况下,“网站”赔偿因此导致用户受到的损害。但是,“网站”证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无需赔偿。
第5条 服务的中断
- 1. 网站”发生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护检查、替换和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可以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 2. 根据第1款规定而中断服务提供时,“网站”根据第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
- 3. “网站”针对因第1款事由而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引起的用户或第三方受到的损害提供赔偿。但是,“网站”证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无需赔偿。
- 4. 因事业项目的转换、事业的放弃、企业间的合并等事由导致无法提供服务时,“网站”按照第6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根据当初“网站”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进行补偿。但是,“网站”未告知补偿标准等时,针对用户的积分,通过与“网站”通用的货币价值对应的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6条 会员注册
- 1. 未满19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在“网站”注册会员。
- 2. 用户根据“网站”规定的注册表单输入会员信息后,同意本条款,申请注册会员。
- 3. “网站”在依据第12款申请注册会员的用户中,将不符合以下各项的用户登记为会员。
- ① 注册申请人依据本条款第7条第3款规定而以前丧失过会员资格时;但是,依据第7条第3款规定丧失会员资格后经过3年的用户获得“网站”批准可以重新注册会员时视为例外。
- ② 注册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遗漏和误记时
- ③ 其他被判断为注册会员时会对“网站”的技术方面造成显著妨碍的情况
- 4. 会员注册合同的成立时间是“网站”的批准抵达会员的时间。
- 5. 会员注册时登记的内容出现变更时,必须立即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向“网站”通知该变更事项。
第7条 退会和资格丧失等
- 1. 会员可以随时向“网站”要求退会,这种情况下,“网站”将立即处理退会要求。
- 2. 会员存在以下各项事由时,“网站”可以限制和停止会员资格。
- ① 注册申请时登记虚假内容时
- ② 到期不支付利用“网站”购买的产品等的款项和其他与利用“网站”相关的由会员承担的债务时
- ③ 妨碍他人使用“网站”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时
- ④ 利用“网站”进行法律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时
- 3. “网站”限制/停止会员资格后,同一行为反复出现2次以上或30天内不改正时,“网站”可以剥夺会员资格。
- 4. “网站”剥夺会员资格时,将注销会员登记。这种情况下,向会员通知该事实,在注销会员登记前,至少规定30天以上的期限,赋予辩解的机会。
第8条 针对会员的通知
- 1. “网站”针对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向会员与“网站”提前约定并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通知。
- 2. “网站”针对不特定多数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以在“网站”公告栏上公告1周以上以代替个别通知。但是,对于对会员本人的交易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需要个别通知。
第9条 购买申请和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等
- 1. “网站”用户在“网站”上通过以下方法或与此类似的方法申请购买,“网站”针对用户的购买申请,必须以容易理解的方式提供以下各内容。
- ① 产品等的搜索和选择
- ② 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的输入
- ③ 针对条款内容、取消预购权受限制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承担相关内容的确认
- ④ 同意本条款,确认或拒绝上述第3项内容的标示(例,点击鼠标)
- ⑤ 产品等的购买申请及与此相关的确认或针对“网站”确认的同意
- ⑥ 结算方法的选择
- 2. “网站”需要向第三方提供购买人个人信息时,必须向购买人告知以下内容并获得同意:1)个人信息获得者、2)个人信息获得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3)提供的个人信息的项目、4)个人信息获得者的个人信息保留和使用期限。(获得同意的事项变更时也一样。)
- 3. “网站”为了处理购买人的个人信息而向第三方委托业务时,必须向购买人告知以下内容并获得同意:1)接受个人信息处理委托者、2)个人信息处理委托业务的内容。(获得同意的事项变更时也一样。)但是,为履行与提供服务相关的合同而需要,且与增加购买人的便利相关时,可以按照《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方法,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告知,以省略告知程序和同意程序。
第10条 合同的成立
-
1. “网站”针对如第9条的购买申请,若符合以下各项,有可能不予批准。
- ①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记载遗漏、误记时
- ② 其他被判断为批准购买申请对“网站”的技术方面造成显著妨碍的情况
- 2. “网站”的批准以第9条第1款的收信确认通知形式抵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 3. “网站”的批准表示中必须包含针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是否可以销售、购买申请的订正取消等相关信息等。
第11条 支付方式
- 1. 针对在“网站”上购买的产品或服务的款项支付方式可以利用以下各项方法中可用的方法。但是,“网站”针对用户的支付方式,不得针对产品等的款项追加征收任何名义的手续费。
- ①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电子邮件银行等的各种转账
- ②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的各种卡结算
- ③ 网上无折存款
- ④ 通过电子货币结算
- ⑤ 领取时支付款项
- ⑥ 通过“网站”发放的优惠券结算
- ⑦ 使用与“网站”签订了合同或“网站”认可的商品券结算
- ⑧ 通过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支付款项等
第12条 接收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和取消
- 1. “网站”收到用户的购买申请时,向用户发送接收确认通知。
- 2. 收到接收确认通知的用户发现存在意思表示的不一致等时,可以在收到接收确认通知后立即变更和取消购买申请,“网站”在配送前收到用户要求时,必须立即根据要求处理。但是,已经支付款项时,遵循第15条取消预购等相关规定。
第13条 产品等的供应
- 1. “网站”与用户针对产品等的供应时间没有另行约定时,为了自用户预购之日起的7天以内配送产品等,“网站”采取订制、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但是,“网站”已经收到全部或部分产品等的款项时,自收到全部或部分款项之日起的2个营业日以内采取措施。此时,为了使用户可以确认产品等的供应程序和进展事项,“网站”采取适当措施。
- 2. “网站”针对用户购买的产品,明示配送方法、各方法配送费用承担人、各方法配送时间等。若“网站”超过了约定的配送时间,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用户损害。但是,“网站”证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时,无需赔偿。
第14条 退款
- 1. “网站”在用户申请购买的产品等因售罄等事由而无法移交或提供时,应立即向用户通知该事由;预先收到产品等的款项时,自收到款项之日起的3个营业日内退款或采取退款所需的措施。
第15条 取消预购等
- 1. 与“网站”签订了产品等的购买相关合同的用户,依据《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款规定,自收到合同内容相关的书面资料之日(产品等的供应比收到书面资料晚时,是指收到产品等或产品等的供应开始之日)起的7天以内可以取消预购。但是,关于取消预购,《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存在另行规定时,遵循该法规定。
- 2. 用户收到配送的产品等时,若出现符合以下各项之一的情况,不能退货或换货。
- ① 因用户归责事由导致产品等灭失或损坏时(但是,为了确认产品等的内容而损坏包装等时,可以取消预购)
- ② 因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耗导致产品等的价值显著减少时
- ③ 因时间经过导致重新销售困难,使得产品等的价值显著减少时
- ④ 可以通过拥有相同性能的产品等复制的情况下,损坏其原件即产品等的包装时
- 3. 在第2款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情况下,若“网站”事先未在消费者容易看到的位置明示取消预购等受限的事实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用户的取消预购等不受限制。
- 4. 不论第1款和第2款如何规定,产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同或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地履行时,从收到该产品等之日起的3个月内、从发现该事实或可以发现该事实之日起的30天以内可以取消预购等。
第16条 取消预购等的效果
- 1. “网站”收到用户退还的产品等时,在3个营业日内退还用户已经支付的产品等的款项。此时,若“网站”延迟向用户退还产品等的款项,针对延迟时间,乘以《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之3规定的延迟利息率计算出,支付延迟利息。
- 2. “网站”在退还款项时,若用户是使用信用卡等结算手段支付了产品等的款项,应立即向提供该结算手段的企业要求停止或取消产品等的款项请求。
- 3. 取消预购等时,退还收到的产品等所需的费用由用户承担。“网站”不得以取消预购等为由向用户请求违约金或损害赔偿。但是,因产品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同或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地履行而取消预购等时,产品等的退还所需费用由“网站”承担。
- 4. 用户接收产品等时承担运费的情况下,为便于用户理解,“网站”明确标示取消预购时该费用将由谁承担。
第17条 个人信息保护
- 1. “网站”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时,为提供服务而在必要的范围内收集最少的个人信息。
- 2. “网站”在会员注册时,不事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但是,为了履行相关法律上的义务,在签订购买合同以前需要确认本人时,收集最少的特定个人信息。
- 3. “网站”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时,向用户告知其目的并获得同意。
- 4. “网站”不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目的以外的用途,发生新的使用目的或向第三方提供时,在使用·提供阶段向用户告知其目的并获得同意。但是,相关法律存在不同规定时,视为例外。
- 5. “网站”根据第2款和第3款规定需要获得用户同意时,必须事先明示或告知个人信息管理责任人的身份(部门、姓名和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和使用目的、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信息获得者、提供目的和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等《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和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用户可以随时撤回同意。
- 6. 用户针对“网站”拥有的自己的个人信息,可以随时要求阅览和订正错误,“网站”对此负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用户要求订正错误时,至错误订正时为止,“网站”不使用该个人信息。
- 7. “网站”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必须将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员数量限制在最少,针对包含信用卡、银行账号等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的遗失、被盗、泄漏、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变造等造成的用户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 8. “网站”或从其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在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或获得目的实现时,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 9. “网站”不会事先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相关同意栏设定选择同意。此外,具体明示用户拒绝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相关同意时受限制的服务,不以用户拒绝非必需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提供相关同意为由,限制或拒绝会员注册等服务的提供。
- 10. 本条款未明示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遵循“网站”内“个人信息处理(操作)方针”。
第18条 “网站”的义务
- 1. “网站”不做出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为了根据本条款的规定持续、稳定地提供产品、服务而尽一切努力。
- 2. 为了让用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网站”必须建立用于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包含信用信息)的保安系统。
- 3. “网站”针对商品或服务做出《标示、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正当标示、广告行为而导致用户受到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 4. “网站”不发送用户不希望的营利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 针对会员的ID和密码的义务
- 1. 除第17条情况外的ID和密码的相关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 2. 会员不得让第三方使用自己的ID和密码。
- 3. 会员意识到自己的ID和密码被盗用或被第三方使用时,必须立即通知“网站”,“网站”提供指南时,必须遵循指南。
第20条 用户的义务
-
1. 用户不得做出以下行为。
- ①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 ② 盗用他人信息
- ③ 变更“网站”公布的信息
- ④ 发送或公布“网站”规定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
- ⑤ 针对“网站”和其他第三方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侵害
- ⑥ 损害“网站”和其他第三方的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 ⑦ 在“网站”上公开或公布淫秽或暴力信息、视频、语音、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第21条 连接网页和被连接网页间的关系
- 1. 上级网页和下级网页通过超链接(例:超链接的对象中包括文字、图片和动画等)方式等连接时,前者称为连接网页(网站),后者称为被连接网页(网站)。
- 2. 连接网页在连接网页的初始页面或连接时的弹出页面明示针对被连接网页利用独立提供的产品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时,则针对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2条 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限制
- 1. 针对“网站”著作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网站”。
- 2. 用户使用“网站”获得的信息中,针对知识产权归属于“网站”的信息,未经“网站”事先同意,用户不得通过复制、发件、出版、分发、广播电视和其他方法用于营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 3. “网站”按照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必须通知该用户。
第23条 纠纷的解决
- 1. “网站”为了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赔偿处理其损害,设置、运营损害赔偿处理机构。
- 2. “网站”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和意见。但是,迅速处理存在困难时,立即向用户通知该原因和处理日程。
- 3. 用户针对“网站”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申请损害救济时,可以遵循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构的调解。
第24条 裁判权和准据法
- 1. “网站”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诉讼,由起诉时的用户住所管辖地方法院专属管辖;没有住所时,由居所管辖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但是,起诉时用户的住所或居所不明确或是外国居民时,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 2. “网站”和用户之间提起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